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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和香港,在历史背景和现存政治经济制度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中国政府对澳门和香港所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也大致相同。香港基本法制定在前,澳门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参考、吸纳了香港基本法的许多经验和有关规定,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澳门基本法并没有生搬硬套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和条文,而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映澳门社会的特点,尽力照顾澳门各阶层人士的利益。例如:
1.澳门基本法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澳门,包括澳门半岛、@①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这一表述既反映了历史的真实,又体现了向前看、不纠缠历史旧账的精神,十分得体,完全符合澳门历史的特点。
2.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要在澳门驻军,这显然是考虑到澳门的现状和特点。
3.在经济制度方面,允许保留私有土地,允许专营税制合法存在,允许旅游娱乐博彩业的继续经营,允许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代表组成的咨询性协调组织,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所有这些,都是澳门经济领域的特色,在基本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4.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没有“无外国居留权”条件的限制,而特别行政区长官也只规定“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立法会的议员不受国籍限制,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所有这些规定,都考虑和反映了澳门的现实情况,基本保持了澳门现有政制的模式,具有明显的澳门特点。
第五,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政治模式。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能搬用西方某些国家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总统制或责任内阁制,也不宜采用我国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更不能原封不动地保留现行的总督负责制,而是从实际出发,采取司法独立的原则。至于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则坚持以行政为主导,行政长官既要有实权,又要受到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也就是说,行政和立法既要互相制衡,又要互相配合,使二者能够顺利运转,不至于因意见分歧、僵持不下而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基本法附件二又规定,立法会议员由委任、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3种方式产生。上述两种办法,先实行10年,到2009年再研究协商是否需要修改。这种以行政为主导、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的政制模式,也充分地体现澳门基本法的特色。
第六,世界法制史上罕见的创举
澳门基本法是社会主义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在内容上,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还明确规定,允许基本保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性质的原有法律、法令,这是澳门基本法的突出特征之一。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罕见的创举。有人怀疑,这是不是互相矛盾?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这种怀疑是不必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并不是“平行”和“并重”的两种社会制度,也不是互相对立和互相排斥的政治实体,在我国内地,12亿人口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整个国家的主体。我们搞“一国两制”,允许澳门、香港、台湾等一些特殊地区保留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充,影响不了社会主义主体,改变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允许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不仅有利于保持这些地区的稳定、发展繁荣,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还可以利用香港、澳门的特殊地位和条件,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只能有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二、两部基本法的主要共同点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咨询期间,澳门地区有的人士认为,“澳门基本法有照抄香港(基本法)之嫌”[1]。这种意见,显然是片面的,不符合事实的。但是,从总体上看,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确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两部基本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贯穿始终;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不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都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两部基本法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都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都由当地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两部基本法都规定,实行私有制,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保留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地位,自行发行货币,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外国人员和资金进出自由………。两部基本法在结构和体例上,更加高度一致,例如,两部基本法都由《序言》、《总则》、《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等九章构成,都有三个附件。第一章《总则》都是11条,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都是12条,第六章《文化与社会事务》都是14条,第七章《对外事务》都是8条。前述各章以及《序言》、《附则》、三个附件等,内容和结构形式基本相同或相似,若不认真对比研究,极易混同。
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之所以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大概有下列几方面原因:
第一,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后来被葡萄牙和英国先后侵占;两地的居民绝大部分都是炎黄子孙(香港地区占98%,澳门地区占96.5%),恢复对香港和澳门地区行使主权,是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另方面,港澳两地都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都实行低税制和自由贸易政策,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紧密的交往和联系……,这些相同或相似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了两部基本法的许多内容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二,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两部基本法相同之处甚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它的具体条文,不能全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从整体上说,它仍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澳门基本法序言第3款就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基本法序言也有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宪法是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立法依据相同,因此,两部基本法的许多内容,大致相同,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制定两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都是“一国两制”。两部基本法,实际上是“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两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例如主权原则、高度自治原则、维持现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则、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原则,维护繁荣与稳定原则……,都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重要内容。这也决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必然会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四,中葡、中英两个《联合声明》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中葡联合声明正文第二点即我国政府对澳门执行基本政策共12条,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三点,即我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也是12条,除个别条文外,其余内容和精神实质也大体相同。因此,体现中葡、中英联合声明精神的两部基本法也就大体相同。
三、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差异探微
澳门和香港两地、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是有目共睹的。而港澳两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体制、发展程度、国际地位及其对外影响等方面,又有不少特点和差异,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两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基本法,从港澳两地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设计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基本措施,因而在内容,表达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体现各自的特色,这是非常自然而完全必要的。据有关专家统计,两部基本法明显不同的地方有七十多处,约占澳门基本法条文总数的51%,占香港基本法条文总数的46%左右。
(一)两部基本法在结构方面的差异。
1.澳门基本法第四章由七节58条组成,与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相比较,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增设了“宣誓效忠”一节。其原因在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时,葡萄牙方面提出的备记忘录实际上承认双重国籍,而我们中国向来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在备忘录中也有清楚说明。中葡两国的备忘录意见不一致,为了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国籍问题,特别增写了第102条,放在第四章第7节,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写更加符合澳门的实际。
2.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只分若干条,没有分为若干节,而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经济》的结构则有所不同,在章与条之间设有四个节,分别为“财政、金融、贸易和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之所以有这种差别,一方面是由于澳门国际机场正在筹建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民用航空”的管理体制和实践经验,难作详细的规定。香港则不同,民用航空事业很发达,货运量列世界第一位,各项管理制度均相当完善,是国际著名的航空中心之一。另一方面,基本法的起草原则之一是“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澳门基本法吸取了香港基本法的经验,尽量简约,留有馀地,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基本法的经常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