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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都充分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理依据、制定过程、结构和体例等,也都基本相同或一致。但是,细心分析研究便不难发现,二者不仅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不少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共同或不同的法律规范,都是实事求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我们学习研究这两部基本法,既要看到二者的共同之处,又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只看到二者的一致性,就会忽略它们各自的特点,难于认识和掌握它们真实内涵;如果只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掌握它们的精神实质。
一、澳门基本法的特点
澳门基本法的制定,从1988年10月25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开始,至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历时4年5个月。其间三下三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纳群言、集思广益、逐条逐句反复讨论修改,终于完成了这项符合“一国两制”构想及《中葡联合声明》精神、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及各阶层居民利益的法律工程,为往后澳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描绘了美丽的蓝图,并为其提供了根本的保证。《澳门日报》1993年4月1日社论说得好:“基本法字字珠玑、得来不易”,“它将指引澳门居民走向更加辉煌灿烂的二十一世纪”。它具有多方面的特点:
第一,澳门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澳门基本法实际上是“一国两制”方针及中国政府对澳门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例如:
1.基本法第一章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及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有关国防和外交等国家事务无管辖权。这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保障国家对澳门政策的实施。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的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5.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6.八部涉及国家主权的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分布或立法实施。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澳门基本法的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章、节的条文里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两制”,是指在我国对澳门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维持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也基本不变。“澳人治澳”,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这方面,澳门基本法也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例如:
1.基本法第一章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2.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负责维持本地区内的社会治安。
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组成。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检察院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等,均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中央政府不派干部参与澳门地区行政事务的管理。
4.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订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工商、文化、教育、新闻、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负责管理有关的事务。
5.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所有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仅超过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也超过联邦制国家所赋予联邦成员的自治权。当然,这种绝无仅有的高度自治,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自治,而不是“变相独立”或者“脱离中央的政治实体”。
第二,澳门基本法充分地反映了澳门地区多数人的意愿。
澳门基本法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首先,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看,有内地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24人,这些人对澳门的历史和现状都相当熟悉。还有澳门各界人士19人(其中有土生葡人2人),这些人同澳门各界居民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基本法的起草,自始至终遵循民主协商、开放、创新、兼收兼蓄、反复比较、广纳群言的精神,除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有关省、市、自治区举行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外,还多次组织内地草委前往澳门,同各界人士近千人举行大小座谈会数十次,听取、收集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不久,还委托澳门地区的草委在澳门地区筹组基础法咨询委员会,协助草委会广泛征询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法起草、咨询、讨论、修改期间,咨委会组织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讲座、报告会、论坛、公听会等一百多次,开展各种大小型的宣传活动近百次,收到咨询意见书七百多份,整理的具体意见三千多条。完全可以说,基本法形成的过程,是不断听取和采纳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意见的过程。尤其可贵的是,草委们以主人翁的态度,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积极投入,畅所欲言,认真讨论研究各种意见和建议,从各个角度分析各种问题和观点,气氛热烈而融洽。因此,从整体上说,澳门基本法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符合澳门地区大多数的利益。
第三,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得到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澳门基本法第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则具体详细地列明澳门居民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社会事务、法律、通讯、迁徙、旅行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基本法还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澳门原有的保障居民权利和自由的相应规定,只要不抵触基本法,都可以保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实施。此外,基本法还特别关注葡萄牙后裔居民和公务员的利益,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居民不仅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得到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保障,这是澳门开埠四百多年来所从来没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