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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与两造对决模式不同,在传统单一诉讼之外还有群体权利保护形式,这种群体权利保护的工具就是团体诉讼,在德国,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百余年之前。团体诉讼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其他领域,譬如反垄断、环境保护或者对残疾人利益的促进也同样有团体诉讼制度。拥有诉权的团体是私人团体,其成员结构因具体情况各异,企业和工业利益的代表也可以成为团体成员。在有些情况下多数团体组成一个联合团体,将成员团体的诉讼活动集中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节省费用和提高实现权利的效率。团体在组织上独立于国家,但消费者团体的运作通常依靠国家机构的资助,如何获得充裕的资金是团体经常面临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团体起着连接公民、公众和国家的纽带作用。如果团体以团体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动机并不是像在单一诉讼中那样出于自己或者其成员的利益。团体诉讼的核心内容是群体利益,譬如消费者利益或者公众对商业行为的诚信要求。群体利益经常与个体利益重合,但并不会改变团体诉讼的公益目的。团体诉讼的目标主要是不作为之诉,提起诉讼的团体可以要求被告企业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格式条款,但不能请求另行判决损害赔偿。近年来,在一定条件下,团体除了不作为之诉还可以要求被告交出非法盈利,为了避免滥诉,交出的盈利不归团体所有,而是划归国库。
群体权利保护的另一种形式是2005年德国引入的典型诉讼制度。典型诉讼在德国存在已久,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立法者创设了典型诉讼制度,目前局限于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领域,5年的试验期满后,如果实践证明可行,这一制度可能适用于所有民事争议。根据现在的情况,我们认为,立法者将会在2010年底迈出关键的一步,或许作出一些小的修改,将资本市场的典型诉讼推广到普通民事诉讼领域。
制定《投资者典型诉讼法》的直接原因是德国电信案,在该案中约15000名投资者委托754名律师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德国电信的发行公告中涉及新股的虚假信息使他们受到欺骗。因专署管辖该案的法兰克福地区法院的一个审判庭负责审理该案,审判长完全陷于诉讼潮之中,3年过后仍然没有进行任何口头辩论,德国宪法法院介入并要求迅速终结案件。立法者作出反应,颁行了《投资者典型诉讼法》,该法的目的是加速群体性诉讼的进行,通过降低诉讼费用风险以方便受到损害的小额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依据《投资者典型诉讼法》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不需要预付鉴定费用。在德国电信案中这一规定作用巨大,按照法院的估算,仅鉴定报告就要耗费1700万欧元。
依据现在的规定,如果登记的原告有足够的人数(10人),即可进行典型诉讼。审理法院作出裁决,将所有诉讼共同的法律问题呈递上一审级的地区高等法院审理。在下一诉讼阶段中地区高等法院从多数原告中选出一名作为典型原告,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他原告。地区高等法院作出的典型判决回答审理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该判决拘束包括典型原告在内的所有原告。所有的原告都可以在地区高等法院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明材料,随后审理法院根据典型判决对单独的起诉作出裁判。典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立法者期望,由于没有足够的实践验证,目前难以评价。将来可能对典型诉讼制度作出简化,使程序可以在短时间内终结,当然因此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更大的和解压力。
由于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拘束效力,典型诉讼非常接近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欧盟其他国家包括德国都认为,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在未来的时间必将继续扩大,但是人们必须慎重斟酌是否采取瑞典式的加入制(opt-in),即集团成员明示同意通过一个诉讼代表进行诉讼。在小额离散型侵害案件中,或许更宜于采取限制性的退出制(opt-out),判决对没有明示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同样有拘束力。鲁道夫·冯·耶林所倡导的单一诉讼的理想模式在德国的未来仍然保持其地位,但随着法院、律师和团体在司法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实际应用,单一诉讼模式将通过群体权利保护形式得到补充和扩展。
作者:作者:德国巴姆堡大学、马克斯-普兰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教授 迪特马·贝特格
翻译: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张大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