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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群体诉讼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许群体诉讼:1.群体诉讼必须建立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事件或者法律问题的基础上,这些问题是与群体成员的请求有关的、共同或类似的问题。2.群体诉讼应该是为了将多数请求系属于诉讼而采用的最好的程序选择。在此意义上,群体诉讼应该仅在其符合实际、能够管理以及程序优越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3.应就案件相关事件对群体诉讼请求人作出适当的界定。4.群体诉讼代表人应该财务状况良好,且该代表人被认为适合代表该群体。5.原告必须由职业律师代理。
瑞典《群体诉讼程序法》包括私人群体诉讼、团体诉讼和公共群体诉讼。私人群体诉讼可由群体中的成员提起,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原告必须是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人。提起私人群体诉讼的群体成员必须有其自己的诉讼请求。
团体诉讼被限定在两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群体诉讼可由与商业主体存在纠纷的非盈利性消费者组织或工薪阶层者提起,该纠纷与商业主体向消费者提供的供私人使用的商品、服务或者其他公用事业服务有关。在环境法领域,致力于自然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非盈利性团体有权提起群体诉讼。有关诉讼资格的规则非常自由,在团体的规模、存续时间、成员数量或者是否经政府批准等方面都没有限制。这意味着一个只有少数成员的新团体可以在头一天成立,第二天就提起诉讼,只要该团体的财务状况良好,法院也认为该团体能很好地代表群体。该团体可以为其成员和所有相关的群体成员申请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团体诉讼中的原告不是群体中的成员,如果一个团体有其自己的请求并因而成为群体中的成员,那么该诉讼就被当作私人群体诉讼来处理。
公共群体诉讼可由政府规定的任何公共机构提起,如消费者调解专员(瑞典特有的消费者保护制度——译者注)或瑞典环境保护署。与团体诉讼类似,原告(公共机构)在公共群体诉讼中不是群体中的成员。
与美国的情况相反,瑞典的群体诉讼采用加入制,而不是退出制。群体成员的资格始终以为了加入诉讼而向法院提出申请为条件。群体中那些符合原告条件的人都应受到(通常是来自法院的)有关诉讼的通知。通知采用个别通知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如散发传单或在报纸、电台中刊登、播发广告。如果符合群体成员条件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申请,即不选择加入诉讼,那么他们就不再被认为是群体成员,有关争议的任何决定也就对他们没有拘束力。法院的裁决对所有申请加入诉讼的人产生拘束力,就如同他们亲自参加了诉讼一样。然而,群体成员不是诉讼当事人,他们通常不参加审理。尽管判决对他们适用,如同他们就是当事人一般,但是他们不承担诉讼费用。不过,他们有权参加到诉讼中,成为诉讼当事人,并有权提出上诉。
按照瑞典《群体诉讼程序法》,在三种群体诉讼中,原告都可以为群体中的个体成员寻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瑞典有关的实体习惯法,如侵权法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在群体诉讼中都适用。
瑞典的群体诉讼模式对于欧洲所有的法学者来说都非常重要。瑞典是对群体诉讼实施全面立法的首个欧洲国家。《群体诉讼程序法》可以视为欧洲大陆法系对群体诉讼进行全面立法的突破,人们期望它能推动欧洲法律的发展。在挪威,类似的规则将于2008年生效。
当斯堪迪纳维亚国家走在前列的时候,改革进程在其他国家也正在展开。例如,丹麦已经有了与瑞典、挪威类似规则的提案,甚至还可能引入有限的退出制群体诉讼,估计德国也会在2010年采用群体诉讼。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瑞典群体诉讼模式将在欧盟法的层面上对有关集体诉讼(collective litigation,是广义概念,包括群体诉讼、示范诉讼等——译者注)领域法律发展的讨论产生影响。刚颁布的2007—2013年欧盟有关消费者权益政策的战略报告已经成为未来欧洲法律变化的一个重要信号。在这个文本中,欧洲议会采用了2007年9月的一份报告,其中涉及到广受支持的“欧式群体诉讼”模式,该模式与瑞典群体诉讼模式极为相近。
作者:作者:德国柏林应用科学大学讲师 安娜斯塔西娅·帕帕托马-贝特格
翻译: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胡震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