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小区业主贴公示质疑业委会
本报上海11月26日电 业主在小区内张贴公示,针对维修基金的管理质疑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主任以毁坏名誉为由诉至法院。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梅女士要求被告蒋女士、陈先生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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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女士是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两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因对原告及其负责的业委会在管理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上存有疑问,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部分业主曾以联名信的方式向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今年6月17日,两被告在小区大草坪前张贴公示书,质疑业主委员会,要求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作为业委会主任的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字里行间透露出是业委会挪用了维修基金,给业委会的日常工作造成极大不便。自己作为业委会主任,工作上遭到恶意指责,身心受到很大打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两被告则辩称,由于对业委会在处置维修基金等诸多问题上存有疑惑,业主们曾联名向有关部门致函反映情况,并将所知情况以告示张贴在小区大草坪前,让关心维修基金等问题的业主了解情况。他们的行为完全是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构成侵害原告个人名誉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贴的公示是质疑业委会,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具有侵害其名誉权的客观事实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害后果,即便被告的言辞、行为确有欠妥之处,也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丑化人格或损害名誉的程度。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力明显降低的行为。虽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如果言辞过于激烈、评论标准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还是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来认定。本案中,两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质疑业委会,要求行使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为,依法还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
但值得一提的是,包括两被告在内的部分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身无可厚非,但在无确凿证据证明业委会或其负责人具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作为业主应信任由自己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并配合好业委会及其负责人搞好小区各项工作,以更为合理、合法、有效的方式厘清和妥善解决维修基金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