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广东高院公开宣判“佛山灭门案”——被告人因系限制责任能力被依法核准死缓

[日期:2007-11-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先明 张慧鹏 [字体: ]
 本报佛山11月21日电(记者  张先明  张慧鹏  通讯员  林晔晗  杜晓辉)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公开宣判“佛山灭门案”: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广东高院复核查明,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家中,黄文义因琐事与妻子蔡秋奕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猛击蔡秋奕头部,岳母陈妃月和6岁的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劝阻时,也被黄文义砸中头部倒在地上。随后,黄文义手持铁锤猛砸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的头部,铁锤木柄断裂后,其取出另一把铁锤又砸了蔡魄恒头部几下。接着,黄文义手持铁锤砸击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药店工人梁秀花头部,将梁砸倒在地后,又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匕首朝梁秀花颈部割了两刀。黄文义的犯罪行为,导致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

    事后,黄文义想起另一个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遂携带铁锤骑摩托车赶到蔡冬桃住处,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连续砸击蔡冬桃头部,导致蔡冬桃当场死亡。

    作案后,黄文义逃亡广州。今年1月1日,黄文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2月15日,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黄文义作案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7月中旬,佛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的法定期限内,黄文义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案件进入复核程序。

    复核过程中,广东高院法官审阅了全部卷宗,提讯了黄文义,走访了鉴定机构。

图为宣判现场。

刘晓哲  摄  

独家专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兵——

责任能力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  张先明  张慧鹏

    对“佛山灭门案”公开宣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黄文义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省高院核准黄文义死缓判决的理由等问题,予以详细的解答。

    李兵介绍说,黄文义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发现黄文义精神不太正常,遂委托广东省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文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过鉴定,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认为,黄文义案发时的表现基本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临床特征。黄文义作案时,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辨认能力,但其精神病性症状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时的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削弱。据此,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将黄文义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审理中,法院将上述鉴定结论送达了被害人家属和公诉机关,被害人家属和公诉机关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经过综合分析和详细研究,广东高院认可了上述鉴定报告。

    针对广东高院核准黄文义死缓判决的理由,李兵介绍说,黄文义锤杀6人,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但在经过合法程序被鉴定为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广东高院综合考虑黄文义犯罪性质、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罪过、刑事责任能力等各个方面后,结合司法实践,核准了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

    李兵另外介绍说,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今年6月,广东高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依据的,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广东法院充分认识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广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尤其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从本案看盗窃罪与诈骗罪、抢夺罪的区别——广东佛山高明法院判决梅俊超盗窃案
下一篇: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行为不限于诉讼中——海南中院判决周赞球、羊壮华毁灭证据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