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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许崇德教授的治学历程与学术思想

[日期:2007-11-19]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韩大元 牛文展 [字体: ]
 

二、 制度建设方面

(一)关于人民民主专政

1、关于人民民主的概念

先生指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是历史的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近代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无产阶级民主在本质上与资产阶级民主有区别, 而在形式上有联系。 民主的另一个概念即民主作为一种作风,则未必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两阶段之间存在一个过渡阶段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武装斗争中诞生,经历了从革命根据地政权到全国性政权的转变。 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工农民主专政。而新中国成立后则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的两阶段理论。 先生指出,这一论断是就人民民主专政使“我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革命有可能经过和平的道路,直接地转变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而言的。其实,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发展阶段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 即从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理由是:

第一,从社会经济形态来看,由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 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 这个过渡性质的社会当时称作新民主主义社会。 经济上的转变存在着过渡时期, 而政权性质应该是同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紧密联系的,既然经济形态的转变存在过渡时期, 那么政权性质的转变同样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  

第二,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发表过不少著述,尤其是在《论联合政府》一书中,毛泽东强调要在全国解放后建立不同于苏联的各个阶级的联合专政, 即成立一个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联合政府。 在建国初的中央人民政府里存在着四个阶级的联合,56 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中, 27人是党外民主人士,6位副主席有一半由党外人士担任;政务院有半数的副总理由党外人士担任。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由党外人士担任。 由此可见,政治上的过渡期是确曾存在的。  

第三,建国之初,不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上反映出联合政府的色彩, 而且从政权承担的任务来看, 也未曾立即把矛头直接指向民族资产阶级。1949年人民政权在全国建立后,虽然开始实行对民族资本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但当时人民政权的工作重点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完成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封建所有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等。 这些应仍属于民主革命范围内的任务,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  

可见,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两阶段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由前者转变到后者的过渡时期。 这个时期至少有5年之久。转变是渐进的。直到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改造的过程中把资产阶级作为最后的剥削阶级消灭之时,人民民主专政才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了。

3、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联合范围的扩大

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又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可以团结的力量,这说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团结面是非常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也表明了政权基础的广泛性。许先生认为,目前,我国人民政权的团结面正在不断地扩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这六类人应在宪法中得到确认,以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合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这是2003年许先生在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先生提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应包括四个方面的重要环节: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③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把这四个环节综合起来,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二者在概念上有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具体的国家机关, 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 它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所有国家机关所构成的整套根本制度。

3、关于选民的参选率

先生指出, 参选率是指我国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 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与该区域内选民总人口数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参选率的大小能反映出选民对于选举的关心程度, 从而表明选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和政治觉悟的高低。 另一方面, 参选率也是对选举的宣传组织工作是否做得较好的一种检验。 

先生就影响选民参选积极性的几个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一,要看选民在选举中是否感到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其中真正的要害在于选民投票时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从何而来。第二,选民是否感到自己所选举的代表确实代表了他的意志和利益。第三,选民是否感到人民代表有相当的权威。所谓代表的权威,实质上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如果人大在选民的眼中确实是很有权威的权力机关,那么,他们的参选积极性就会很高。

(三)对“议行合一”原则的理解

“议行合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于该原则,先生提出,可以有两种理解和两种贯彻落实的方式:一是实质上的议行合一;二是实质而兼具形式的议行合一。 前者指权力在实质上真正统一于人民, 而无需讲求行政与立法在形式上是否合并成一个机关。所谓实质而兼具形式的议行合一, 首先指行政与立法在组织形式上不分,应是一个机构,即不仅在实质上权力应是统一,而且组织机构也是合而为一的。

先生认为, 议行合一原则的这两种表现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都存在过。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由于当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事实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乃是实际上的经常工作着的政权机关。它既在实质上,又在形式上,是议行合一的机关。《共同纲领》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这个在建国初期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合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诸权力于一体,乃是典型的议行合一的机关。

后来的宪法, 则仅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如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于行政与立法在形式上并未合并成一个机关,所以现行宪法与《共同纲领》不同,所体现的是实质上的“议行合一”原则。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先生曾在1980年写过《关于我国元首的理解》,在1981年写过《国家元首初探》等文章,1982年底还出版了个人著作《国家元首》,对国家元首的性质、地位做了系统的阐述。先生撰文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相当于国家元首。他的关于宪法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进行国事活动”的观点已被吸纳在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之中。

三、 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解

先生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它和立法上的平等不同。公民在立法上是很难平等的。有人认为,它既是执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此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使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完全平等。 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否则,我们的法律也就不能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四化”建设的有力工具。 然而,国家的法律颁布后,在贯彻执行当中,对所有公民都应当讲平等。因为只有严格依法办事, 不论对什么人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 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 关于港澳基本法

(一)对“一国两制”的理解

先生认为,“一国两制”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1条。宪法虽然没有出现“一国两制”的字样,但宪法第31条的内在的意思是清楚的。 先生对“一国两制”原则有如下几点的认识:第一,“一国”与“两制”应有主次之分。 一国,是前提。 在中国, 社会主义是主体。 两种制度不是“半斤八两”,不能平起平坐,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两制,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制度。

第二,“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保持资本主义,并不影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反过来,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妨碍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而且,国家保护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帮助其发展。 两者有互补关系。

第三,“一国两制”不光是一句话四个字,而是整套方针、政策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理论体系。  它的表现形式繁多,就法律形式而言,例如宪法的有关条款、《告台湾同胞书》、《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驻军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一系列有关法律、决定和解释等等,都是它的表现。  

第四,“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内容。 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阐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时,把“一国两制”列为九项主要内容中的一项。 “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第五,“一国两制”不是凝固的、停滞的,而是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着自己的内容的。这种丰富与发展,完全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中央和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创造。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体系结构

在基本法体系结构的确定上,从19857月到19864月,当时提交给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曾有好几种方案,但主任会议最终采用了先生提出的结构方案作为基础。 先生提出的方案是借鉴1949年《共同纲领》的体系结构而拟定的。 这个方案比较适合基本法起草的需要。

(三)在香港建立行政主导的强势政府是必要的

先生认为,根据香港的具体情况,香港的政治制度不宜采用立法主导的原则。他以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体制为借鉴,有力论证了法国的责任内阁制导致了政局的严重不安定。而 1958年宪法改为行政主导的体制,才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稳定。先生指出,行政长官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 所以他的职能主要是领导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 同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既然行政长官作为全区的首长,因此,他还行使着比行政权更为广泛的或者涉及行政以外的其他领域的职权。 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职权, 有利于正确发挥行政长官的实际作用,保证国家机关的功能和效率,维护香港  的安定与繁荣,因而是完全必要的。

(四)驳彭定康的言论

在彭定康就任港督之前, 中英双方在香港  题上的合作基本上是良好的。 但是,1992年彭定康就任港督以后,抛出了一个“政改方案”,企图给香港的顺利回归制造各种障碍。 先生对此进行了犀利的批驳。

先生指出,港督彭定康抛出其受到英政府支持的所谓“政改方案”,蓄意对抗、破坏《香港基本法》,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基本法是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而这些方针政策是清楚地写在由两国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中的。对抗基本法,就是对抗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根据宪法而制定,集中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抗基本法,也就是同全中国人民相对抗。 这是严重的挑衅。先生说,彭定康呼叫“扩大民主”、“加快民主步伐”。 他发誓要在英政府支持下,首先以增加立法局的直选议席为突破口, 进而破坏基本法的尊严。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和宗教等界以及其他等四大界别的代表组成。而彭定康方案竟提出1995年选举委员会要由 “直接选举产生的区议会内的区议员出任。” 这又是从另一方面对抗基本法,意图使平稳过渡成为不可能。

先生强调,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在过渡期内的一切重大改革都须经中英两国磋商同意后进行。而彭定康却不同中方商量,下车伊始就单方面抛出“政改方案”,挑起争端。 这个方案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与香港基本法衔接的原则,违反中英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后来彭定康竟将“政改方案”以立法的形式在宪报上予以公布,并预备在短期内交给香港立法局通过。 这一系列背信弃义的行动表明,英方和港督置香港人的利益于不顾,蓄意破坏中英磋商和合作的基础。

(五)香港无证儿童案评析

香港基本法于19977月实施后,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香港无证儿童案。 关于该案,先生曾为香港入境处写了不少证词,并在人民日报发表谈话,批评香港终审法院,因此被香港舆论称为“四大护法”之一。 

先生指出, 该案引发的争论首先是对这批儿童在香港居留的处理如何得当的问题。其次,该案引发的争论涉及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临立会是否合法的问题。 对于前一个问题,先生认为,偷越出境的行为是非法的。所以特区政府令这些子女返回内地原住所, 要求他们再循合法途径赴港,这无可指摘。关于后两个问题,先生认为,临立会通过《1997年入境(修订)条例》并不违背基本法,而正是为了实施和落实基本法,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临立会是由筹委会决定而建立的。而筹委会根据全国人大199044日决定的授权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 831日的再次授权,“负责规定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所以,筹委会是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它的决定必然具有拘束力。成立临立会,乃是筹委会拥有裁量权的一种表现。 而且, 全国人大还在1997314日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定》,充分肯定临立会的成立及其存在。 这就有力地表明了临立会的合法性。 

先生指出, 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如果认为香港的法院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决定和其他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 那是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根本抵触的。香港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既不能审查中央的法律和决定, 也不能挑战全国人大关于肯定临立会设立的决定。

老骥伏枥   志在千里

先生已年逾古稀,但仍孜孜以求,勤奋耕耘在人大法学院的讲坛上。 党和国家给了他很高的荣誉。2002124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的“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先生作为全国高校唯一的学者代表,作了《现行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发言。20039月,先生执教50周年庆典隆重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在致辞中说:“古今能成就大学问大事业者, 无不需要恒心和定力。 要耐得住寂寞, 才赢得来成果。 事实上, 这也是我们从许老师这些学术前辈身上所看到的。”先生尽毕生心力,孜孜探索中国的宪政建设。 在答谢辞中, 他向来宾们表示:“对大家的溢美之词自己愧不敢当,只能以‘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作为勉励,在大家的支持帮助下,尽自己的能力继续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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