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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日期:2007-10-11] 来源:  作者:邹爱华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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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法 经济法律文件 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部门 国家社会经济职能 
内容提要: 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产生于古代社会;另一类观点认为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因为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就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但经济法律文件、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律部门是同时产生的。经济法产生不以生产社会化或垄断的出现为前提,国家社会经济职能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产生就具有,并不是以后才具备的。经济法体系中所包括的一些法律孙部门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了。 
 
 
  经济法学是产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新兴法学学科,目前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它的基础理论还没有成熟,在许多问题上都还存在巨大分歧,经济法是什么时间产生的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提出了笔者对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浅见。
 
    一、 经济法产生时间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二类八种。第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但对于经济法在什么时间形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虽然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有所不同,但一脉相承。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另外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但对于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什么阶段以及资本主义阶段以前是否存在经济法存在分歧,形成六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巩固时期,在此之前经济法存在于古代的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下半叶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在此之前没有经济法。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的起源标志是加拿大1889年《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和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没有经济法。第四种观点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在此之前存在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第五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成阶段,在一般垄断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只是产生了“经济法现象”,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古代社会没有产生经济法。第六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在此之前没有经济法存在。 

    笔者赞同第一类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类第二种观点和第二类观点都值得商榷。
 
    二、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就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但经济法律文件、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律部门是同时产生的 
  
  为了搞清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我们首先必须确定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在它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之前的古代社会就有,它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经济法的产生,就是指在国家中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国家颁布了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它的产生决定于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文件 和经济法律部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都是属于内容范畴的概念,但经济法律规范着眼于个体,而经济法律部门是着眼于整体,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律文件是属于形式范畴的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内容与形式是不可分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组成经济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体现的。经济法律文件的组成部份是法律条文,而经济法律部门的组成部份是经济法律规范。其次,不管是从逻辑的角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文件都是同时产生的。因为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而内容与形式是不能分割开来的。最后,从逻辑的角度讲,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存在先后顺序,经济法律规范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组成部份,应该产生在前,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同时产生的。因为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以经济法律文件的形式而存在的,在一份经济法律文件中不可能只存在一个经济法律规范,肯定是包含一组经济法律规范。因为经济法是对某一部分经济关系的调整,当国家制订法律进行调整时就不可能只制订一个经济法律规范,应当是一组经济法律规范。这一组同性质的经济法律规范就可以形成经济法律部门。杨紫烜先生认为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从历史的角度存在先后顺序,先产生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只有当出现了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才能将它们合在一起总称为“经济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商榷之处。其一,若果真是先产生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然后再产生一些,等到产生相当多了经济法律规范才形成经济法律部门,将导致经济法律部门产生时间的客观问题主观化,因为什么时候才算产生了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没有确定标准的问题,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二,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经济法当然也不例外,也应该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当已经有了一组经济法律规范产生时,我们就可以说经济法已经产生了,以后再产生经济法律规范,就属于经济法的发展问题,而不属于产生问题了。一组经济法律规范是包含在一个经济法律文件中的,这个法律文件的颁布就标志着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这样就可以客观地确定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时间。其三,在实践中,学者们正是以某一时间颁布的经济法律文件来作为经济法律部门产生的标志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应当是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而且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文件和经济法律部门是同时产生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认为经济法律规范产生于古代社会而在资本主义阶段形成经济法律部门的观点和认为经济法律部门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而在此前只有经济法律规范存在的观点有相同的缺陷,在逻辑上不能保持一致性,割裂了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也对经济法律部门的自身发展视而不见。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同,但它的本质是一致的。以民法为例。民法有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古代民法是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外国的古代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代表。罗马私法的特点是:“在内容上对当时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各种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在体系上实行诸法合体,在内容上奴隶是权利的客体,自由民中的妇女和家属不具有独立人格,形式主义和宗教迷信色彩存在,许多法律概念如人格、法人、法律行为等只处于感性认识阶段等”。而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是:(1)诸法合体。(2)从属于宗法制度。(3)重礼制及伦理。礼及儒家思想是一个重要渊源。(4)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5)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6)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从梁彗星先生所界定的时期上来看,国外近代民法是反映并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近代民法的特点是:(1)以平等性和互换性作为民法的两个基本判断。(2)以形式正义作为民法的理念。(3)以法的安定性作为价值取向。(4)欧洲大陆法所确定的近代民法模式为:其一,抽象的人格。其二,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其三,私法自治。其四,自己责任。(5)以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从梁彗星先生所界定的时期上来看,国外现代民法是反映并调整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民法的特点是:(1)平等性和互换性丧失。(2)以实质正义作为民法的理念。(3)以社会妥当性作为价值取向。(4)现代民法模式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其二,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其三,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四,社会责任。(5)理论基础是目的法学、自由法学、科学学派和利益法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法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同的,但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变化,民法自始至终都是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可以有自己的发展过程,经济法也应该有自己的发展过程。 

    三、经济法产生不以生产社会化或垄断的出现为前提,国家社会经济职能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产生就具有,并不是以后才具备的 

    为了搞清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我们也必须搞清楚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持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是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导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发生了矛盾,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出现了垄断,形成了他律性经济关系,国家不得不出面施加影响,承担起社会经济职能。笔者认为,学者们论述的社会化大生产、垄断和国家社会经济职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逻辑上是紧密相连的。正是生产的社会化导致了垄断的出现,垄断出现以后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国家出面才能解决,而国家以前是不承担此项任务的。从而得出一个结论,国家承担起社会经济职能是在资本主义阶段才开始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能够论证国家并不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才担负起社会经济职能,就说明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观点是存在缺陷的。 

    关于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问题,在我国政治学界有一个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有一段时间,政治学界认为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剥削阶级国家没有经济管理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交流的增加,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贯彻和实施,政治学界在剥削阶级国家社会经济职能问题上改变了以往的看法,承认剥削阶级国家也有经济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产生以来就具有。 

    认为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剥削阶级国家也有经济管理职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此有过许多明确地论述。1853年6月6日,恩格斯在写给马克思的信中,在论述东方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中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和国家执行经济管理职能的必要性时指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为了强调这一点,恩格斯接着又指出:“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再生产)”。很显然,恩格斯在这里是把公共工程(在当时来说主要是水利工程)同管理在生产看成是同一个东西。马克思不仅同意恩格斯的这个观点,而且在自己的论著中将这个观点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马克思认为:“节省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经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 。事实正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无论在埃及、印度或在波斯、中国,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兴修水利。他们知道,如果没有灌溉和排水系统,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国家政权的巩固。从这一认识出发,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大规模地营造水利工程。有些水利工程直到今天还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应当指出的是,兴修水利只是行使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方面,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他们还采取了其它方面的经济措施。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权威的法制史学专家认为中国从夏朝就产生了经济法。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并不是认为只有东方国家的政府才承担经济管理职能,而是认为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是从国家产生以来就具有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是固有的,但由于受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和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时代和地区的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不一样的,面临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不同的国家在执行社会经济职能时表现出来的形式是多姿多彩的。 

    四、经济法体系中所包括的一些法律孙部门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了 

    由于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存在分歧,导致经济法的体系也是众彩纷呈。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的学者在经济法体系问题上的观点也是各不相同。 

    首先,在经济法体系由几个部分组成问题上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即:(一)市场规制法;(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三)国家引导促进法(或称宏观调控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经济仲裁和诉讼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必放在经济法部门中,经济法可以在相关经济法规中涉及或包括某些与实体权利义务相关的程序性规范。”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四个部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和社会分配调控法四个部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经济竞争法、经济调控法、经济管理法、经济监督法和涉外经济法七个部分。 

    其次,在经济法组成内容上存在争议。根据上面的引证可以得知,关于经济组织法、社会保障法、涉外经济法、经济仲裁和诉讼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看法。 

    最后,在子部门的组成内容上存在分歧。以宏观调控法为例。有的学者认为由计划和统计法、固定资产法、税收法、银行法、价格法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等组成。有的学者认为由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组成。有的学者认为由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经济结构调整法、计划法、预算法、货币法、税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组成。有的学者认为由产业调节法;计划法、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和价格法等组成。有的学者认为由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组成。 

    虽然学者们之间存在分歧,但也有一致认可的。根据上述,学者们都将税法和金融法纳入到了经济法的子部门宏观调控法中。从理论上讲,当我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时,它的组成孙部门法应当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而不能是在古代社会产生的。而根据中国法制史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税法和金融法]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了。笔者认为主张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学者将税法和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孙部门法将导致经济法学理论的总论和分论形成矛盾:总论部分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分论部分却在事实上承认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笔者认为解决此矛盾的方法就是将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定位于古代社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就是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产生的时间是古代社会。虽然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有所不同,但一脉相承。 
    

  
【参考文献】
  [1] 、[9]、[11]、[26]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6、7、7、10—13页。 [2] 关乃凡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6页。 [3]、[33]、[38]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61—72、542页。 [4]、[32]、[35] 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1、4—5、4页。 [5] 单飞跃著:《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6] 、[12]、[30]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44—46、44、245页。 [7] 、[34]、[37] 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9—62、127—131、348—355页。 [8]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10] 在古代社会,由于诸法合体,只体现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法律文件是没有的,为了论述的方便,借用了这一个词。 [13]、[14]、[15]、[16]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第21页,第22页,第25页。 [17] 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法学论坛》1997年第12期。 [18]、[19]、[20]、[22] 梁彗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21] 正因为国外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调整的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以,梁彗星先生认为:“从法律分类来说,中世纪民法与近代民法,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类型。但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不存在这种区别。”参见梁彗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23]、[31]、[39]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4、294—295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63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27]、[40]、[41] 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6、111—112、326—329页。 [28]、[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6页,第523页。 [36]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426页。  
 
 
 邹爱华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处:《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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