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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监督“红头文件” 不合法将撤销

[日期:2007-09-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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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长沙9月26日电 记者赵文明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是否合法,将需要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如果不合法,而制定机关又不修改或者撤销的,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规定予以撤销。日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提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湖南省人大拟立法监督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
  据记者了解,草案将6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一是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是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五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六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据介绍,条例草案规定主要将审查三类情况,即:“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三)有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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