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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征收上限下调30%

[日期:2007-08-08]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字体: ]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广西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征收上限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下调3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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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自198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以来,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
  办法将广西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征收上限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下调30%,具体是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根据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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