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梁山泊”赔偿“梁山”50万元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高鲁军 朱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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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提 示
山东省梁山县的梁山风景区因为《水浒传》而出名,但是距梁山县30公里的东平县把另外两座山命名为前梁山和北梁山,梁山县旅游部门认为东平县的做法侵犯了梁山的地名权,诉诸法律。近日,济宁中院作出判决,使这一讼争初见分晓。
原告(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
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水泊梁山位置的混淆和误解
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
我们只是为了打造水浒文化,对景区冠以有特点的名字
备受媒体关注、耗时已久的原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水浒游地名权争议案”,经过一波三折的诉讼环节终于有了结果。7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由于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定于2006年11月7日开庭审理的“水浒游地名权争议案”直至今年3月27日才得以在济宁市中院开庭审理。
判决后,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并将提起上诉。该公司董事长梁文旭坚持认为,在景区开发中提到的“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的称呼,是景区开发的项目创意,而不是更改地名,也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说
原告诉称:2006年以来,发现被告在其门前的橱窗内、旅游景点、门票、旅游线路图及《齐鲁晚报》的广告宣传中,擅自将东平县的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足以造成公众对水泊梁山旅游景点位置的混淆和误解,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我们公司在旅游景点、门票、旅游线路图及《齐鲁晚报》的广告中,将旅游区景点标注为“梁山泊(东平湖)、前梁山(腊山国家森林公园)、北梁山(六工山)”,不是更改地名的虚假宣传行为,只是为了打造水浒文化对景区冠以有特点的名字,我们的标注既有政策依据又有事实依据。
我们的行为不足以在相关旅游公众中造成对地名和水泊梁山旅游景点坐落位置的混淆和误解。水泊梁山旅游景区除包括梁山景区外,还包括梁山泊(东平湖)、前梁山(腊山国家森林公园)、北梁山(六工山)等旅游景区,分别在梁山县和东平县,在两县内都称是水泊梁山风景旅游区,不会引起公众对水泊梁山旅游景区坐落位置的混淆和误解,我们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地名“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
是未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非标准地名
水泊梁山是水浒故事的发祥地,因古典名著《水浒传》一书而驰名中外。水泊梁山风景名胜区是以水浒文化为主要内容的著名风景区,包括梁山景区和水泊景区,南山北水形成不同的自然风光和旅游特色。其中,梁山景区(含梁山)位于鲁西南平原山东省济宁市的梁山县;水泊景区(含东平湖、腊山、六工山)位于山东省泰安市的东平县。济宁市梁山县和泰安市东平县,本是山东省水浒旅游线上隔湖相望的俩“兄弟”,但他们一向平静温和的关系从2006年8月起却突起波澜。
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驻地:东平县银山镇),在2006年以来的宣传推介中,将腊山称为“前梁山”,将腊山附近的六工山称为“北梁山”,又将东平湖称为“梁山泊”。这引发了梁山县主管部门的不满和异议。
2006年10月,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梁山县旅游总公司以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立即停止擅自将东平县的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
就在原、被告双方为“水泊梁山”这一自然地名实体和自然景区名称争论正酣之时,山东省民政厅于2006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山东省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对外旅游宣传中地名使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发项目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在涉及地名的表述时,使用了‘前梁山’、‘北梁山’等未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非标准地名,与《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关于地名使用的规定相违背,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地名的法律规定,予以纠正。”此外,《意见》还指出:自然地名实体和自然景区名称,均是经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人造景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梁山泊”是已经消失的历史地名,无论是其指代实体的地域变迁,还是名称本身的演变,现在的“东平湖”和历史上的“梁山泊”都不可混为一谈。宣传水浒文化,恢复使用老地名“梁山泊”,并非简单的更名问题,要遵循名地相符原则,稳妥谨慎,认真研究,并按照国家关于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科学地论证,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鲁 军)
标注景区地名也是使用地名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高鲁军
本案中,被告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是一个焦点问题。判决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张晋春。
张晋春说,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包括引用语,都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经营管理的梁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的风景区,从1985年省政府公布确定以来,已有20多年的经营时间,是国家3A级旅游景区,因梁山好汉在此山聚义而闻名于世,素以“水泊梁山”著称。而被告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新开发的腊山及东平湖景区称为“梁山泊水浒文化旅游景区”,在为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打出的品牌是“梁山水泊”,在其大规模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中一再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等非经核准的地名,被告还使用了“世界唯一原真性的水浒文化旅游景区”这种绝对排他性的广告语言,明显排挤了原告,损害了原告的旅游声誉。被告辩称“前梁山”、“北梁山”只是景区简称,其不是更改地名,是标注景区名称,但标注景区地名也是使用地名的一种方式,即便是标注景区简称也无合法依据,依然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被告还辩称用“梁山泊”标注“东平湖”有其历史渊源,也有旅游规划作依据,但即便是有历史渊源和旅游规划,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被告仍然不能擅自将“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