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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界定性骚扰的五种形式

[日期:2007-07-28]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体: ]
小惠是个秘书,办公室里有个同事常把色情书刊里的图片剪下来放在小惠办公桌上。小惠碍于面子不好发作,因此精神压力很大。

  像这类的行为,浙江省把它界定为性骚扰。26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明确了“性骚扰”的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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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的邓蔚霞告诉记者,传统上一直把“性骚扰”理解为对异性不正当的身体接触,或者偷窥异性的隐私部位等等。近年来,通过手机传播淫秽短信、网络传播黄色图片的情况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这次浙江地方立法通过的“新规”,将性骚扰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把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均被视为“实施性骚扰”方式之一。

  此前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距今已有13年之久。这次通过的“修订案”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同时,对“性骚扰”的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如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邓蔚霞说,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督促其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些专家认为,“性骚扰”要从一个法律文本进入到现实的操作层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骆忠红律师说,新立法界定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中语言和肢体的举证较为困难,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今后的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但邓蔚霞认为,“虽然在一些操作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毕竟迈出了令人可喜的关键一步,为保护妇女增加了重要砝码,也能让一些人自律自己的行为。”(记者谢云挺、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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