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三家盗版软件用户分别被判赔偿

[日期:2007-07-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郑金雄 刘文珍 [字体: ]
本报厦门7月16日电  在打击盗版时,很多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没有承担责任的概念,通常认为这是盗版软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事。但是,这样的观念今后要彻底改变了。今天,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获悉,该院对三起盗版软件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三家盗版软件最终用户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这三家被告均是福建省泉州市的石材企业,他们使用的盗版软件是从邬剑手中买来的。邬剑从事电脑管理工作,在石材设计公司担任设计绘图员多年。2003年起,邬剑从客户电脑中复制正版石材设计软件,通过互联网寻找“黑客”帮助破解密码,随后非法复制并低价贩卖给多家石材企业。一套正版软件的售价为二三十万元,邬剑则以十分之一的价格销售盗版软件。据查,从2004年至2005年间,邬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万余元。今年初,邬剑被厦门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4万余元。

    邬剑盗版的系列软件属于日本CREA株式会社所有,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独家获得授权销售该系列软件的公司。在邬剑被判刑之后,雅创公司对邬剑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邬剑赔偿雅创公司18万元。

    后来,雅创公司乘胜追击,将三家从邬剑手中购买并使用盗版软件的石材企业告上了法庭,认为这三家石材企业购买了原告具有专有权益的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及声誉损失。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软件的最终用户获取商业软件的目的,就是将该软件作为一种工具,以解决特定的业务问题。最终用户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商业软件进行使用,特别是功能性使用,必将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这三家石材企业作为专业从事石材行业的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设计软件,安装于办公电脑上,且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其购买、安装盗版软件,主观上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这三家石材企业各赔偿原告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专家访谈

打假应瞄准商业性盗版用户

    三起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李忻。

    李忻说,在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日渐成为软件产业发展的绊脚石的今天,人们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身上。由于盗版现象往往催生并繁荣于公众巨大的盗版需求,因此,从正本清源的意义上讲,打击软件盗版理应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李忻认为,因软件具有实用功能,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使用软件后可提高工效几十倍,甚至更多,增加的经济效益也以几何级数计算。因此,如果不追究盗版软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他正版软件用户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使用正版软件生产的产品必然比使用盗版软件的成本高得多。让守法企业和不守法企业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结果当然不公平。

    目前,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特殊利益,重建软件著作权人和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追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的软件的法律责任,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就软件著作权保护中最为重要的确定商业使用软件最终用户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要点有两个:一是对软件的商业使用;二是要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李忻最后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既能够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生产,又能够有利于这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广泛使用,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上述三个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坚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充分协调著作权人与广大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的软件创作、销售和使用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洗发液标识摹仿滇虹“康王”驰名商标
下一篇:“梁山”打赢地名权“保卫战”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