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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医保赔偿后可否再行索赔?

[日期:2007-07-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梅贤明 唐文生 [字体: ]

——福州中院终审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报讯 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5万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万元,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人赔偿时,对方提出赔偿金额应扣除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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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日,林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陈某骑的自行车相撞,导致陈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4.5万元,其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近3万元。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今年1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及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林某在法庭上提出,损害赔偿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限,陈某的医疗费通过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近3万元,这部分金额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否则将造成陈某获得双重赔偿。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仍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受害者获得医保赔偿不影响其要求肇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林某和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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