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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右一)在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本报记者 丁力辛 摄
廊坊中院院长高宝林(左一)在接待当事人。本报记者 丁力辛 摄
核心机制
把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手段,将调解、和解、协调广泛运用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廊坊中院就提出了‘加强调解、减少上访、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宝林这样总结廊坊法院十几年来的工作经验。“按照这个思路,法院、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从立案开始就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避免‘一场官司十年仇’。而且,越是矛盾尖锐的纠纷,越是注重做好调解工作,以防止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
诉讼调解得到充分利用后,全市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实现了调解结案多、判决结案少,服判息诉多、申诉上访少的良性循环。1996年9月,河北省委政法委专门下发文件,向全省推广“廊坊经验”。
此后,廊坊市中级法院先后五次参加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介绍和交流经验。如今,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出发,廊坊法院继续改革和创新,不断发展“廊坊经验”。
(一)逐步扩大诉讼调解范围。
多年来,廊坊市两级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及部分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只要当事人接受调解都进行调解。在执行案件时,注重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探索,用协调方式有效化解官民矛盾。
(二)设立专门诉讼调解机构。
2004年3月,廊坊中院成立了全省法院第一个诉讼调解庭。诉讼调解庭主要负责本院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先行调解。
立案庭立案后,即将案件移交诉讼调解庭先行调解。调解庭庭长陈爱国介绍:诉讼调解庭自成立以来先后成功调解一、二审民事案件369件,这些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仅为7天,案件当庭履行率达82%,而且无一上访、无一申诉、无一矛盾激化。
(三)推行“全程全员调解”。
全程,就是从立案就开始做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全员,就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参与调解,合议庭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院、庭领导及时给予指导。
各法院还鼓励律师等协助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或者直接代表当事人接受诉讼调解。有的法院还采取了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时,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
(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形成强劲合力。
为了有效解决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廊坊市两级法院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和配合:在人民法庭设专门调解室,确定专职调解联络员,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联络工作;积极参加由当地党委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法院调处矛盾和纠纷的情况,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关信息;建立诉前“劝导”制度。
(五)努力攻克再审案件调解难关。
“再审案件多年来一直是诉讼调解的‘盲区’,主要原因是此类案件大都情况复杂,一些当事人往往又是申诉上访老户,调解的难度很大,所以,往往有的法院在解决此类案件时要么改判,要么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廊坊中院审监庭庭长张振宝说。
近年来,廊坊市两级法院迎难而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再审案件的调解。
现在,廊坊市中级法院调解解决的再审案件逐年增多,2006年调解率达到41.7%。调解解决的再审案件实现了息诉罢访,无一“反弹”。
诉讼调解的广泛运用,使大量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在基层县区、解决在廊坊当地。2006年,廊坊各基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7459件,其中上诉1340件,上诉率为7.68%;今年1至5月份,各基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8015件,上诉仅有543件,上诉率为6.44件。这些案件上诉后,又有30%的案件调解解决,从而有效防止和避免了上访、重访和缠访。
扩展机制
多做贴近百姓的实事,亲民、爱民、为民
“有些案件当事人所以上访,不是因为判决不公,而是对法院工作态度不满意、对法官不信任。”廊坊中院政治部主任王振合的分析很是中肯。
所以,廊坊市两级法院形成了一个共识:要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涉诉上访,必须多做贴近百姓和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
(一)为便利群众诉讼开辟“989”天平服务热线。
“打官司难”,是引起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之一。能否有效解决群众“打官司难”这一关系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是对人民法院的严峻考验。
近年来,廊坊市每个法院都为进一步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采取了许多措施,如霸州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三农”案件,为农民群众减少诉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特事特办,凡是赡养、抚养、扶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减、缓、免诉讼费。
又如永清县法院:对群众投诉实行“一站式”、“一次性”立案服务。该院还开通了“989”天平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电话立案、诉前指导、案件进度查询等多项服务。
别古庄镇马老汉因两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准备起诉,但腿脚不好出门不便。马老汉拨通“989”天平热线后,法官即刻上门为马老汉办理了立案手续。
“989”天平服务热线开通以来,该院通过服务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152人次,诉讼指导852人次,预约院长接待131人次,反馈办案进度514人次。
(二)增强司法亲和力,耐心解决矛盾和纠纷。
2005年2月,广阳区法院建立了4个充满人文关怀和司法亲和力的“温馨调解室”。
走进“温馨调解室”,记者看到,调解室的内部设施和环境氛围完全有别于审判庭:没有法桌、法椅,看不见“审判员”、“原告”、“被告”的桌牌,取而代之的是鲜花;墙上悬挂着“和为贵”的字幅;室内专设了“亲友”席,允许当事人的亲友在调解过程中全程参与调解。当事人走进调解室时,调解人员以礼待人、以情感人。
两年来,广阳法院“温馨调解室”的调解率达到92%,使该院院近六分之一的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得到解决,而且所有的调解案件无一反悔、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上访申诉。
“温馨”待人不仅是个方式方法问题,其中蕴含着对当事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这正是每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渴望得到的。
目前,廊坊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了广阳区法院的做法。
(三)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
“如果法官失信于当事人,即使裁判公正也会引起当事人不满或上访,甚至还没有裁判当事人就有可能四处上访。”这是廊坊中院信访处长刘君多年来的接访感触,他说:“很多事实证明,当事人很难接受他不信任的法官所作出的裁判。”
“作为法官,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要把该说的话说到,该做的事做到,该尽的力尽到。要用自己的行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感化当事人。”高宝林院长在工作中带头履行自己的工作承诺。
“只要肯下功夫,总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只要把工作做到家了,总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这是廊坊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廊坊中院审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办案法官预约被害人的母亲到法院接受调解。被害人的母亲平时很少出村,既没进过县城也没进过廊坊市。办案人员主动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委托村干部将被害人母亲送到县城的长途汽车站。被害人母亲到达廊坊市长途汽车站后,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办案人员将她接到了法院。
案件调解成功后,被害人母亲拿到了赔偿款。考虑被害人母亲没出过远门,随身携带大笔现金不安全,法官就带领被害人母亲到银行存了款,尔后将她送到了长途汽车站,并为她买了车票,送上了车。车刚刚启动,法官又拿起电话联系村干部接站。回到家,被害人母亲夸了法院夸法官。从此,被害人的家平静了,被害人所在的村也平静了。
延伸机制
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起点和落脚点,无论审理什么案件,都力求让当事人息诉罢访,案件审结后法官自己放心、当事人安心、党委和上级法院省心
在采访中,廊坊中院研究室主任对记者说,对于“案结事了”,廊坊市两级法院有个习惯做法,就是检验办案质量时不仅要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息诉罢访。
“评选办案能手也是如此。不仅要看被评选对象的办案数量多少,更要看其所办案件是否达到了案结事了。”主管“评先”工作的王振合说,办案数量多,当事人上访也多,这样的法官往往会遭“一票否决”。
正是有了这样的氛围,廊坊市两级法院把“案结事了”作为了审判工作的起点和落脚点,作为了审判工作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一)不片面追求办案效率、调解率,考评审判工作突出强调办案效果。
在廊坊市,有的法院也曾一度出现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忽视办案效果的倾向。为了完成调解率指标,有的法官草率调解、强行调解,致使一些案件调解后出现矛盾反复,调解协议难以兑现。
廊坊中院注意到,如果没有达到案结事了,其他数字指标再高也意义不大,甚至会适得其反。所以,该院在布置和考评全市审判工作时突出强调办案效果,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主要标准。
审判工作必须讲效率、讲效果,但有时两者难以“两全”。廊坊市两级法院的做法是:“效率”要给“效果”让步,确保“效果”。
廊坊中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被告人亲属的抵触情绪非常大,并多次上访,理由是被告人伤害他人属“正当防卫”。他们扬言,如果法院判被告人有罪,就到北京上访。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也为被告人鸣冤,随时都可能引发群体上访。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安排一定时间了解被告人亲属及村干部、村民对本案的看法,并做好疏导工作。开庭时,法院有意识地安排被告人亲属及村干部、村民旁听庭审。经过开庭审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被告人认了罪,被告人亲属及村干部、村民的认识也有所改变。
时机成熟后,法院果断作出判决。判决后,被告人亲属不但没有上访,还积极帮助被告人筹借赔偿款。
(二)不仅要做到司法公正,还要努力让社会理解、认可和接受,让司法公正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廊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新建认为,现实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就是法院所处理的案件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无可挑剔,但上访的当事人还要指责法院“不公”,让秉公执法的法官背上了“不公”的黑锅。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公正没有得到社会的理解、认可、接受和支持。
廊坊市两级法院认识到,一个法院、一名法官,仅仅做到了公正还不够,还要想方设法让社会理解、认可和接受,让公正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一件人身损害赔偿再审案件,二审判决后,原告刘某以判决赔偿数额低、另有1000余元医药费票据没有认定为由提出申诉。他妻子也多次上访。
再审期间,法官先后到刘某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尔后开庭审理此案。结果,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没有一驳了之,而是耐心地给刘某解法释理,刘某单位领导也积极协助法院做刘某的工作。最终,刘某心服口服,主动撤回了申诉,并声明以后不再申诉。
廊坊中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申诉人主动撤诉的仅2006年以来就有12件。
(三)注意打好组织基础,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办案能力。
记者在廊坊采访期间,适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来此对信访工作进行调研,他说,践行“和谐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审判职能作用,必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
廊坊市两级法院特别注意打好组织基础,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办案能力,尤其是提高法官的三种能力。
首先是提高法官的“善言”能力。审判工作,尤其是调解和接待工作,从某种意义说就是群众工作,要求法官必须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廊坊中院的一位法官甚至这样认为:“如果法官和当事人还没说上几句话就不欢而散,只能说明法官无能。”
廊坊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经常深入社区和农村了解社情、体察民情,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在审判实践中,注意语言表达能力的锻炼,努力增强语言的说理性、针对性、感染性。
“法官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法释理,用法律的力量、道德的力量、真理的力量教育人、说服人、感化人;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分层次、分对象、有的放矢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法官的人格魅力、用法官的真情实感影响、感化当事人。”高宝林如是说。
其次是提高法官的“善写”能力。廊坊法院的法官们注意文字写作基本功的训练,制作裁判文书力求叙述清楚、论证有力、语言准确,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三是提高法官的“善学”能力。廊坊市两级法院每年都要采取庭审观摩、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法官进行岗位培训。他们还鼓励和支持法官参加学历教育,改善法官队伍知识结构。如今,全市法院已有83%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在三条长效机制的作用下,廊坊的涉诉信访工作越来越“清闲”了,这是因为,法院早已在诉讼期间力争“把该说的话说到,该做的事做到,该尽的力尽到”。涉及诉讼的矛盾纠纷,在这里找到了畅通的解决渠道。
在廊坊市两级法院采访,记者听到最多的词汇是“司法和谐”。如今,“司法和谐”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上升为强大的合力,上升为一种司法境界,上升为不懈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