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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原告杨小铉和彭江岚提供的患日灼病的枇杷照片。
图为果树研究所在其网站上公布的金丰一号枇杷照片。
蒙受巨额损失 及时保全证据
法院判决赔付受害果农11万元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袁仕友
新 闻 提 示
湖南两位淳朴善良的果农,面对虚假广告造成的损害,采取得力措施,及时保全证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将利用虚假广告销售果苗的重庆市一家科研单位告上法庭,讨回了公道。
轻信广告宣传
汇出巨款购苗
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青年杨小铉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在外打工、摸爬滚打了几年后,他决定回乡创业。2002年10月,他和舅舅彭江岚共同承包了会同县坪村镇麻塘村的3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用于开发果园。
2003年1月,彭江岚在当年的第1期《中国南方果树研究》上,看到重庆某果树研究所刊登的推广果树种苗广告,其中用黑体字醒目标注:隆重推出枇杷换代良种,21世纪枇杷新秀——金丰一号枇杷。下方进一步载明:“其最大特点:一是果实高抗日灼,无需套袋,果面无紫斑。二是特抗早衰,抗病力强。三是常规管理下果实均匀,疏花疏果不严。该产品早果丰产,栽植第二年即可试花挂果,最高株产5.3公斤。市场售价超过同等规格‘大五星’的30%,为21世纪发展潜力巨大的大果型枇杷改良换代品种。”他高兴地将这期杂志交给杨小铉看。舅甥二人一合计,计划在承包的30亩土地上大面积种植这种优质高产的金丰一号枇杷。但为了防止被骗,他们还是决定实地考察一下。
一个星期后,彭江岚根据广告上介绍的地址,亲赴重庆察看了果树研究所的苗木基地,该所负责苗木销售的余某热情地接待了他,并极力向他推介金丰一号枇杷。
重庆之行,使彭江岚和杨小铉下定了购买金丰一号枇杷苗的决心。2003年1月29日,彭江岚通过邮局汇款19375元给果树研究所在广告上刊登的联系人余某。随后,他俩将邮购的2600株金丰一号枇杷种苗栽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
枇杷突患怪病
公证保全证据
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杨小铉和彭江岚起早摸黑,对枇杷园除草整枝,培土施肥,精心呵护。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6年,他俩种植的枇杷树全部挂果,进入了成熟期。4月下旬,草绿色的枇杷已接近核桃般大,一颗颗凝珠耀金,挂满了枝头,煞是好看。想起再过不久就可以上市销售枇杷了,杨小铉和彭江岚的心里满是欢喜。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5月初,连续几天天气晴朗,太阳辐射强烈,向阳面的枇杷果实变成黑褐色,并迅速干枯。杨小铉和彭江岚因相信该品种具有高抗日灼特性而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绝大部分枇杷果实发病枯烂。大量的枇杷果实向阳的一面先是果皮皱缩,稍凹陷,然后变成黑褐色,迅速干枯。突患怪病的枇杷要么坏死在枝头,要么坠落到地上。而且,枇杷的病害还在呈蔓延之势。
面对突然而至的枇杷病害,杨小铉和彭江岚惊恐之余,还是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一是迅速向会同县公证处申请对枇杷园病害情况进行了物证保全。2006年5月11日上午,会同县公证处的两位公证员、会同县电视台记者、会同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站长等人来到枇杷园。电视台记者分别用摄像机和照相机对枇杷园的全景、枇杷树单株、枇杷病果等进行了拍摄,共拍摄照片12张、制作成光盘,公证人员还现场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随后,会同县公证处依法对此次物证保全的情况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二是他俩委托会同县农业局对枇杷病害进行田间勘察鉴定和受害率调查。也是在5月11日,会同县农业局委托怀化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刘自君等5人对枇杷园进行了现场勘察鉴定,出具了《会同县坪村镇麻塘村枇杷园病害现场勘察鉴定书》,结论为:该处枇杷园的病害为枇杷日灼病;病果率达51.666%。专家解释说,枇杷日灼病的起因主要是在枇杷果实转色成熟期,长期温度偏低,突然天气放晴,温度偏高,致使向阳部果面失水皱缩所致。
2006年5月20日,会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杨小铉、彭江岚的枇杷园提出了如下栽培管理建议:1.必须在每年的4月下旬开始搭建遮阳网,以减轻太阳对枇杷果实的直射,避免日灼病发生。果实下树后拆除遮阳网。2.在幼果期,若结果过多,须对枇杷进行疏果处理。3.疏果后,对果实进行套袋,最好套双层袋。
法院主持公道
广告坑农当赔
科技人员开出的上述防治枇杷日灼病的“处方”,让杨小铉和彭江岚感到十分头痛:以后每年都要给枇杷树搭建遮阳网、对果实进行套袋,这需要耗费多少原材料和劳动力呀!
为了查明这可恶的日灼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杨小铉、彭江岚申请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枇杷园2006年的受损价值和以后搭建遮阳网的费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2006年损失枇杷产量达607公斤,受损价值为32778元;自2007年至2012年在枇杷园搭建遮阳网的费用为774440元;两项合计共110178元。
杨小铉和彭江岚心里明白,当初之所以决定购买金丰一号枇杷苗,就是看中了果树研究所在广告上白纸黑字写下的该种枇杷“高抗日灼”、“无需套袋”的承诺。可是,残酷的事实恰恰相反。他俩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
2006年年底,杨小铉、彭江岚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果树研究所赔偿其枇杷园2006年受日灼病侵害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今后为防止日灼病所需支出的费用,以及相应的鉴定费、公证费等,合计赔偿1161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中国南方果树杂志》2003年第1期及在该杂志上刊登的广告1件;坪村镇麻塘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件1份;中国邮政汇款收据及重庆南方果树研究所托运种苗给原告的编织袋照片2张;2006年5月会同县气象局的气象资料1份;会同县公证处公证书1份;枇杷受灾照片12张;会同县种子管理站作出的《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结果通知书》1份;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会同县坪村镇麻塘村30亩枇杷园2006年的受损价值及以后需搭棚遮阳的费用鉴定结论书》证明等。
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果树研究所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销售金丰一号枇杷种苗的要约,原告依照该要约,向被告承诺购买2600株金丰一号枇杷种苗,并汇给被告相应的购苗款,双方买卖枇杷种苗的协议因此而依法成立。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对其所出卖的种苗(产品)的质量负责,也就是对其在广告中宣称的该枇杷品种所具备的“高抗日灼”等三大特性负有保证责任。原告在被告广告的引导下,购买、栽培了金丰一号枇杷,但枇杷园在2006年进入丰产期时,果实发生日灼病害,损失巨大。可见,被告的广告宣传中含有虚假内容,其出卖给原告的枇杷种苗根本不具备“高抗日灼”的特性,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日前,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由果树研究所赔偿原告杨小铉、彭江岚各项经济损失111478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立此存照
果树研究所对金丰1号枇杷的宣传
21世纪大果枇杷新秀——金丰1号为我所1997年选育,通过近5年的观察和区域试验表明,其结果性状稳定,品质极优,适应性强,该品种具有如下突出的特点:
①高抗紫斑、日灼,叶早衰现象轻,即使不套袋,果面亦少有紫斑,光洁美丽,这是金丰1号枇杷突出的特点,也是其他一些枇杷品种无法比拟的,由于抗性强,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节约了用工投入,因此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②品质极优,丰产稳产:除外观外,内部品质亦优,果肉橙红色,汁液丰富,风味浓甜,含可溶性固形物13.8%,含糖11.7%,酸0.81%。平均果重78.9g,最大188g,果皮易剥离,种子少果肉厚。可食率高。该品种丰产性能好,座果率高,我所3年生树单株产量7.75公斤,四至五年生连续稳定在14至20公斤以上。
③适应性强,管理容易:从我们在广西、云南、福建、湖南、湖北等地进行的区域试验表明,凡是有枇杷栽培的地方都可实现成功栽培。
④该品种在重庆地区5月上旬成熟,是二十一世纪发展潜力巨大的大粒枇杷优新良种,规模化发展枇杷栽培的首选。(秦 弓)
为你支招
购买种子莫忘维权
每到播种季节,时不时都能听到因听信虚假广告而上当受骗、造成血本无归的消息。在此,向农民朋友们提个醒,播种季节购种、用种时,应多长几个“心眼”,时时莫忘维权。
我国种子的经销,原则上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凭取得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种子经营营业执照。因此,农民朋友们应尽量向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营业执照》的部门、单位或种子公司购种。考虑种子这种商品的特殊性,为保障种子交易的安全,我国一般不允许在集贸市场进行种子交易。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法第十七条)。
购种时,应查验种子标签、向销售方索要种子包装袋及购种发票,并应妥善保存。附种子标签、以包装袋方式销种、向购种方出具符合规定的购种发票是销种方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三样物件也是确定种子购销合同关系及合同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凭证。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不论寻求何种解决途径,它们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
用种后,一旦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应妥善保管现场,并马上向当地基层组织及种子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及时要求种子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具体的监督及鉴定部门可向当地农业局咨询,然后寻求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向销售者或经营者索赔。这几种途径可任意选择,诉讼是救济的最后途径。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此规定,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种子而产生的种子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在索赔协商无果或对仲裁不服的情况下,应尽早起诉。(秦 弓)
案例链接
荆州中院为1051户农民讨回公道
日前,湖北省公安县9个乡镇的1051户农民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拿到棉花种子损害赔偿款共计1473688.44元后,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2005年春,万永林等农民收看到“农抗123”棉种广告后,相继在公安县禾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该棉种3092斤,共种植棉田3092亩。至收获季节,凡是种植了“农抗123”棉种的农田基本绝收。
后经了解,“农抗123”棉种是未经审定尚在试种期的种子。河南省博大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辉煌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禾丰公司违法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公安县电视台对未经审定的种子违法发布广告,侵害了棉农的合法权益,2003年10月,万永林等396户农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及时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30日内到法院登记。公告期内,又有8个乡镇共658名棉农持购种发票参加登记,并在各乡镇农业办公室的支持下推选了代理人。
公安县法院判决博大公司赔偿1054名原告经济损失929928元,禾丰公司赔偿1054名原告经济损失619952元,辉煌公司对1054名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约50%即7749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1054名原告要求公安县电视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博大公司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公等由向荆州中院提起上诉。
荆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原告罗先珍等3人系个体种子经营户,不是本案中购买“农抗123”棉种种植的农户,其购买棉种152斤而减少收入76190.76元不属实。另查明9个乡镇1051户农户共购买“农抗123”棉种2940斤,种植面积2940亩,因种植“农抗123”棉种减少收入1473688.44元。故判决博大公司、辉煌公司各赔偿1051户农户经济损失442106.76元,禾丰公司赔偿1051名农户经济损失589475.68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3公司自觉地履行了义务。
卢氏县一女骗子被判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虚假广告案,以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骗取农民血汗钱12万余元的女骗子崔建荣,被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崔建荣利用虚假经营“卢氏县药都中药材种子种苗贸易部”,在未经广告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故事大观》、《农民致富之友》等刊物刊发中药材种植等含虚假内容的广告,并私自印制种植宣传小报向种植户邮寄散发,对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种植及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崔建荣共骗取各地农民汇款12万余元。崔建荣慑于卢氏县打击虚假广告犯罪的巨大声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