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公开、公正地确认侵权模具并实施收缴,以及妥善解决与收缴相关的后续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法院通过该案的执行,作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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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瑞典王国法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空调用板式换热器法人,其产品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该公司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就其享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向我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经审核后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授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专利权。
2005年2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购得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生产的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认为恒力公司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发明专利权,遂于同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力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行为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享有的ZL94192808.X和ZL96198973.4两项发明专利权。
法院依法判决恒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此外,鉴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诉请销毁恒力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且恒力公司在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起诉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法院依照民法有关规定,作出制裁决定:收缴恒力公司生产的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模具,并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制裁决定的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数次赶赴江苏省江阴市恒力公司处进行调查,查封了相关侵权模具,并为收缴行动的实施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合议庭最后确定了收缴行动的实施方案。
2007年5月25日,执行法官、鉴定专家、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出的外方代表等一行赶赴江苏省江阴市,对恒力公司的两副侵权模具实施收缴、销毁。根据行动方案,到达执行现场后,法警首先进行了清场,随后通知恒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场,经法院委托的鉴定专家和外方代表共同对法院先前查封的侵权模具现场核对无误后,法院对该模具予以了收缴,并由法院事先指定的,当地收购废旧金属物资站有切割技术的人员来担任的侵权模具销毁人,对侵权模具当场实施了销毁。至此,本案顺利执结,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代表在执行现场自始至终观看了收缴和销毁侵权模具的全过程,对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也对中国法院的公正执法表示感谢。
本案案号为:(2007)沪二中执字第315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承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