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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欲反悔 自称患精神病被判败诉

[日期:2007-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签订协议后反悔,范琳(化名)自称签协议时患有精神病,为此起诉至法院。因证据不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其败诉。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1999年9月12日,范琳与姐姐一家签订协议,约定:范琳自愿将父母留给自己的位于渝北区石坪镇后湾村的两间房屋,送给姐姐的儿子,从此不再赡养母亲,母亲的日常生活及过世后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姐姐一家承担。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后,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渝北区石坪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后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义务。 

  然而,去年11月,范琳一纸诉状将姐姐一家告上法院,称当年签订协议时,自己正处于精神病患病期间,是在姐夫的强迫下签订的协议,故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范琳还向法院举示了自己于1990年在重庆市一家精神病医院看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范琳出示的病历复印件中,医生并未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予以确诊,范琳也未住院治疗。原告范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属有效。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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