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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的赵青海开办一私营矿山企业, 由于该采石厂矿山范围小,为满足持续生产需要,经辉县市矿山资源管理局批准,该采石厂在其东南、东北部进行扩界。在2004年11月19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辉县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复函》中对《辉县市矿产资源规划》予以确定,其中辉县市百泉镇土坡村被确定为水泥灰岩普查区。
2006年9月3日,土坡村委会、村民代表、党员干部会议以2/3的多数通过以不低于每年5000元的价格同意赵青海开采。并于2006年9月19日与赵青海签订了荒山开采协议书。当天赵青海向村委会交纳了15000元的荒山使用费,村委会在村里将协议书和收到荒山使用费15000元予以公布。同时,赵青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2006年9月23日村委会却通知村民去上山,阻止赵青海开采矿山。同时,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赵青海签订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赵青海立即停止矿石开采行为。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赵青海在划定的矿区内经辉县市矿场资源管理局批准开采矿石,其采矿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村委会要求其停止矿石开采于法无据。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