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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曹春江和父亲曹老伯与李平安签订了租房协议书,约定租金每月80元,租期不定,且“带照顾老人”。以后李平安一家入住至今,在这期间,李平安对曹老伯和曹春江的患病兄长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曹老伯于2004年1月故世后,曹春江和兄长成为房屋的产权人。之后曹春江分别于2004年4月、2005年1月两次与李平安签订租赁协议,租期均为半年,租金为200元。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后曹春江多次要求李平安一家搬迁,但李平安一直未能应允。在法庭上李平安同意迁出房屋,但要求曹春江协助寻找其他租赁房源,并给予三个月准备期。同时,由于李平安多年来给予曹春江家人的照顾,所以要求曹春江补偿其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现在李平安无视双方合同关系已终止,仍然占用曹春江的房屋,显然侵犯了曹春江的合法权益。曹春江同意再给予李平安三个月时间搬迁,可予准许。至于李平安所提补偿5万元一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