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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仿仿诉称,2006年6月23日晚,原告全家及从台湾来的朋友共8人在被告处就餐,其间经服务员推荐食用了凉拌螺肉这道菜。后原告身体出现不适,经诊断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且以造成颈髓鞘改变及神经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7285.29元。
原告杨仿仿参加了今日的庭审,其朋友也专程从高雄赶来为其作证。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其在蜀国演义就餐时拍摄的五张照片,并出示了在北京和广州多家医院就医时的病历。证人也就其与杨仿仿家人于2006年6月23日曾在蜀国演义餐厅就餐作证。
被告则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在其餐厅就餐的发票或其他就餐凭证,仅凭照片不能证明原告于2006年6月23日就餐事实,而且相机的日期设定是可调的;证人与原告存在朋友关系,且对部分事实已记忆不清,其证言不能采用;而且原告居住的广东地区是广州管圆线虫病的发源地,不能排除原告在广东感染此病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