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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闫某两岁的儿子因病入住许昌市中心医院,经过一天的抢救无效死亡。闫某认为是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没有尽职尽责,其子属非正常死亡。而医院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故双方就是否赔偿发生争执。
4月19日,闫某与其亲属在中心医院儿科办公室门前堵门,泼洒汽油,扬言要与医院同归于尽,造成医疗秩序一时混乱。后医院将闫某告上法庭,要求闫某赔偿因病人流失造成的损失3万元,名誉损失1万元,并在市新闻媒体上道歉。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在原告儿科办公室堵门、泼洒汽油,造成医疗秩序一时混乱,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导致社会对原告的评价明显降低,且原告所提赔偿请求证据不力,故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