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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世界知名企业APP集团旗下企业,对“旗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被国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非法销售假冒原告“旗舰”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但其却为利益所驱,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欺骗消费者,使公众对正规“旗舰”牌复印纸的质量产生了误解,导致了原告无形资产的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51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