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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老教师申请办退休 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被驳

[日期:2007-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当了37年民办教师的刘东珍被清退后想办理退休手续。7月1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刘东珍的起诉。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刘东珍是获嘉县史庄镇吴庄村人,今年61岁。1966年5月,刘东珍受吴庄村委会聘请,作为民办教师到吴庄小学任教。2000年底,获嘉县教育局根据豫教人(2000)23号文件精神,将计划内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因刘东珍不符合条件,未被转为公办教师,但刘东珍继续留校任教。2002年7月,史庄镇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原告刘东珍作为民办教师被清退,当年刘东珍五十六周岁。

    2005年10月24日,原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获嘉县教育局对于刘东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在县教育局职权范围内无法给予满足。12月23日原告刘东珍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查意见为原告可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之后,原告将获嘉县史庄镇学校管理区和吴庄小学作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在原告申请执行过程中,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原告另行提起诉讼,将史庄镇学校管理区和吴庄小学告上法庭。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东珍系被告史庄镇吴庄小学的民办教师,在其任教期间,由于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而未被转为公办教师,致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原告刘东珍作为民办教师起诉要求二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补发未享受退休待遇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属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东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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