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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原告韦某之妻马某于2006年5月入住许昌市某医院待产,该院医生经检查发现胎膜早破,脐绕颈,遂告之马某家属顺产可能出现的风险,马某及其家属同意采取剖腹产分娩。后医院对马某进行剖腹产手术,顺利分娩一男婴,术中医生发现马某子宫体前有一壁间肌瘤,将其一并切除。术后一小时后,马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发紫、牙关紧闭、心音不规则。医院立即对其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医学会鉴定,患者系肺栓塞造成死亡,属于医疗意外,同时认定医院在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将患者子宫壁间肌瘤切除,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术后监护不力,观察不仔细,病历资料记录不及时、不规范,院方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昌市某医院在对马某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将患者子宫壁间肌瘤切除,未履行告知义务,术后观察不仔细,病历资料记录不及时、不规范,因此对马某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