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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日,吴贵龙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史某,在该市辖区内一公路上与他人发生车祸,导致车损人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吴贵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吴某将吴贵龙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等费用。
但该案的庭审中,当法庭出示证据交与吴贵龙质证时,吴却藐视法庭、情绪失控地将证据当庭撕毁并丢在地上。鉴于吴贵龙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彭州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相关规定,对吴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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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当事人当庭撕毁重要证据被司法拘留
中国法院网讯 7月11日上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龙门山法庭在审理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中,被告吴贵龙在法庭进行质证时,竟当庭撕毁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案件审理,彭州法院当即作出决定,对吴贵龙拘留15日。
2005年12月1日,吴贵龙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史某,在该市辖区内一公路上与他人发生车祸,导致车损人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吴贵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吴某将吴贵龙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等费用。 但该案的庭审中,当法庭出示证据交与吴贵龙质证时,吴却藐视法庭、情绪失控地将证据当庭撕毁并丢在地上。鉴于吴贵龙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彭州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相关规定,对吴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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