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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女士称,其丈夫薛先生生前以北京诺成还达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受雇于被告,为被告从事如烟产品快递服务工作,他们之间存在着雇佣劳务关系,“当时,薛先生如果不是是执行被告公司的批示,为被告送货和交款,就不会发生惨死于路上的悲剧。”薛先生死后,闫女士找到如烟公司,要求其对自己丈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时,被告表示薛先生的死亡与被告无关,明确表示拒绝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为此,闫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如烟公司与死者所属的北京诺成速达信息咨询服务部之间为合关系;如烟公司与死者薛士文无雇用劳务关系,无法律赔偿责任。故认为死者薛先生既不是如烟公司直接聘用的员工,又未与如烟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他在为如烟公司运送快递货物时,属于受诺成速达的委派完成工作任务。如烟公司将快递货物交由死者运送完全基于与诺成带达形成的合同关系为前提,而并非与薛先生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对于薛先生的死亡赔偿,如烟公司无法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因双方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当庭未能出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