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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1日,杨女士和吴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杨女士投资30万元委托吴先生炒股,吴先生保证杨女士的资金增值至311142元,若资金出现减值,吴先生负责赔偿,委托期限为4月21日至9月21日。
杨女士承认协议是自己签署的,但她表示,当时吴先生本是问她借钱炒股,由于是50年的老邻居,她同意将30万元拆迁款借出,但要求做公证,后来吴先生迟迟不做公证,只拿出这样一份协议,说等于欠条,于是她就签了。但签了协议仅3天,她就给吴先生打电话,要求把钱拿回来,不同意由吴先生去炒股。此后她多次向吴先生要钱,但对方只给了她3.7万元。
吴先生说,之所以炒股没挣到钱,一方面是因为那几年众所周知的熊市,另一方面也有自己操作不当的原因。而杨女士则认为,他是在拿自己的钱"练手"。
因此,杨女士将吴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余款。去年6月,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给付杨女士余款26万余元及利息。进入执行阶段后,杨女士于去年10月31日修改股票资金账户密码。经法院调取,当时其账户下尚存S*ST化二、S苏福马、工商银行3只股票。
由于吴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杨女士一直没有拿回投资款。而如今,杨女士却被吴先生告上法庭。吴先生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自己还钱,那么,杨女士理应把股票给他。
吴先生称,在上一个判决生效之时,他和杨女士的合同就已经被依法解除,既然他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那么,杨女士也应该承担交付股票的义务,否则,她继续占有由自己操盘购买的股票,客观上构成了不当得利。
但杨女士表示,吴先生在未偿还自己投资款的情况下和妻子离婚,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目前她已经将自己名下的股票抵押,用以偿还借款,不同意交付给吴先生。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这3只股票中的一只处于停牌阶段,另两只都有所增长。
在庭审调解阶段,吴先生表示,可以立即归还杨女士30万,但杨女士仍拒绝将股票交付对方。
7月16日上午,经法院调解,吴先生与杨女士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杨女士放弃了索要滞纳金的请求,并同意给付吴先生20000元作为1800股S苏福马的折价款,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现在杨女士名下的5400股S*ST化二、3400股工商银行及利息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付杨女士305544.02元。吴先生和杨女士当庭履行了该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