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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调查,2001年,胡茂华成立重庆科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将在创业板上市,如上不了市,退还本金,利息比银行高为诱饵,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出售内部职工股,共吸收资金37万元。一年后,科业公司又发布股票即将在A股上市等消息,向内部职工和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股份,募集资金。据调查,从2002年6月至2003年底,科业公司吸纳42位内部职工90余万元资金、106位社会公众在的379万元资金,共计460余万元。
法院查明,胡茂华非法吸收来的资金,除以分红方式返还10余万元外,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一部分被用于购买土地。于是,胡茂华在购买了土地后,又以建设光电信息产业发展基地的名义,向外发包工程,先后向14家单位发包土建、照明、环保、厂区公路等项目,共收取“保证金”“合同定金”等1200余万元。2004年,几家施工单位进场后因拿不到工程款,便报了案。胡茂华见势不妙,逃往外地。2005年4月,胡茂华在昆明被警方捉获。
据法院调查,在2001年初至2004年4月期间,胡茂华的科业公司正常经营收入极少,主要靠各种借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维持运转,到案发时,已累计亏损1238.3万元。由于管理混乱,该公司大部分资金已无法收回。
据了解,胡茂华曾因挪用公款被判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