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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是抚州某美容厅职工。2006年11月7日晚11时,谢某在工作的房间内发现顾客遗失的钱包,内有现金2900元、二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谢某下班后将钱包遮掩拿出美容厅,并打电话叫丈夫许某接其回家。回家后,在国有企业任职且有较高收入的许某不仅未规劝谢某归还钱包,反而于次日凌晨零时许,亲自持信用卡找到三处自动柜员机,用失主身份证号码试出两张银行卡密码,分三次共计取款6000元。许某取款后回到家中,二人将钱包、现金等物藏在卫生间吊顶处。次日上班,美容厅老板问谢某是否捡到一钱包,谢某予以否认。在得知公安机关已将谢某列为嫌疑对象后,谢某向老板坦白了自己的行为,丈夫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