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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丁某装扮成和尚,到九江县新塘乡刘某家中,称刘某家中有灾,要刘拿出钱财做法消灾。丁某将刘某交给他的800元人民币用卫生纸包好,然后放在地上让刘某跪拜,后又叫刘某进房拿衣服包钱。在刘某进入房间后,丁某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废纸包与包钱的纸包调换,将800元盗走。
2007年1月至3月份,被告人丁某又在九江县新合镇、狮子镇、武宁县宋溪镇等地方,用同样的方法盗得肖某、范某、胡某、黄某人民币8600元。
九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流窜作案,在当地农村影响较坏,具有酌情从重情节。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