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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8日到30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体育场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涉黑第一案。同年12月2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团伙是一个网罗社会“两劳”释放和无业、闲散人员,形成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的犯罪组织。他们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非法敛财,甚至为了维护团伙利益,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法院经审理后决定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团伙老大叶福有有期徒刑27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团伙二号人物马德林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对团伙三号人物肖乃全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团伙成员朱永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团伙成员王鹤松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韩兵、李东武等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或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同时对个别罪犯处予5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宣判后,叶福有等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6月7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嘴山市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福有等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持有、储存枪支、弹药罪和赌博罪、窝藏罪及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成立,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中的个别事实有出入,仍决定对叶福有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撤消对肖乃全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部分,对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