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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福县汽车站站长虚开运量骗款被判6年

[日期:2007-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汽车站长夜晚潜入单位电脑室,虚开运量骗取单位23.63万余元。7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曾华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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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华明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冬媛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另外,被告人曾华明还乘其本人在2007年春运值班之际,打印虚假运量单7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

    被告人曾华明陆续将假运量单交给单位工作人员李理核算开出结算单,并找分管财务的副站长葛光华签字,后又要周玉威等人在结算单领款人一栏处签名,交汽车站财务科结帐。其先后用所虚开的假运量单到汽车站财务上结帐,套取资金共计23.63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

    2007年3月,被告人曾华明主动向主管单位安福县交通局投案,并积极全部退回了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汽车站站长,利用站长职务的便利,从本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处获取钥匙,多次打印假运量单到财务科结帐骗取资金23.63万余元,其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庭审中,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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