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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国敏,原系登封市某家银行的一名业务代办员。为了能够多赚取私利,1996年至1999年间,他以高息揽储的方法,非法吸收宋某等17名村民的存款46万元。案发后,除已退还储户31万元外,剩余的15万元,目前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敏违犯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加之所吸收的大部分存款已退还给被害人,未还部分愿定期付给被害人,有酌情从轻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