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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期间,杨宝河伙同李、曲、叶、裴四人利用放羊人远离人群的特点,在泰安市岱岳区、肥城市、济南市长清区针对放羊人抢劫作案10起,采取绳子绑、压石头、拳打脚踢、堵嘴等暴力手段劫取山羊、绵羊共212只,价值51072元。在一次作案中,由于遭到放羊人韩某反抗,杨宝河等人竟用石头将其砸晕,并将其捆绑后扔到附近的水沟中,致韩某轻微伤。杨宝河等人除疯狂抢羊外,还于2000年11月采取翻墙破窗等手段在泰安市岱岳区盗窃红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13000元。案发后,李、曲、叶、裴四人相继落网并被判刑,而主犯杨宝河却一直潜逃,直至2006年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宝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伙同他人盗窃汽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法惩处。杨宝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