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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占国亮与鄱阳县响水滩乡周坂村委会周坂村小组签订林木买卖合同,约定周坂村小组将所有的黄金山山林以人民币52000元转让给占国亮,并约定被告人应在2006年12底将所有山林砍伐完毕并将山林交还周坂村小组管理。2006年10月份,被告人占国亮为了省下“两金”(即育林金、更改金),在没有向鄱阳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李贵宗等七人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到89.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采伐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