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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称,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9日,被告人刘建军等人先后在十八里店乡崇文建材公司工地、丰台区地铁4号线马家堡站施工工地等6处工地内窃取打夯机、电焊机、汽油发电机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460元)。
此外,被告人刘建军等3人还于2006年7月16日4时许在朝阳区十八里店肿瘤医院附近北京城建集团工地内,对看守工地的周礼清进行威胁,抢走该工地内BX400型电焊机1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军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军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除被告人左益明、王全有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外,其余9名被告人均对部分事实予以否认。
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上午,近30名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