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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新中诉称:其原是一名企业职工,经过努力学习,考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后经申请,获得由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2002年,他应聘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6年5月28日,他向登封市司法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经局长签批同意办理年检的意见后,由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致使自己的法律服务执业证未予年检,导致不能正常工作。
原告李新中认为,登封市司法局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遂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局对自己的执业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