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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停征或减征利息税

[日期:2007-07-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婷玉 邹声文 [字体: ]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正式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停征或减征利息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对法律第十二条作出修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介绍,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并制定征收办法。国务院随后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到2006年底,我国共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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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利息税开征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形式,授予国务院这一权力。

  “现在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停征或者减征利息税,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金人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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