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取得的成效

[日期:2007-06-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鲁照中 [字体: ]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是行政审判效果突出,涉诉信访案件显著减少。

    实施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后,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呈现出的一审裁判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裁判进入执行率、上访率、缠诉率等比率大大降低,行政收案数、纠纷实质解决比率大幅提升,行政案件办案周期大为缩短,体现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司法能力和履行职能能力的提高,真正做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5年以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实现“无新增上访案件,无发回改判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的三无局面。

    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显著提高。

    过去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重视、不理睬,导致一些案件出现的违法问题一犯再犯;任意行政,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败诉率居高不下;甚至故意作出与法院判决要求相抵触的行政决定,挑战法院的司法权威。实施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最突出的体现在行政案件败诉率和同一违法问题重犯比率的显著下降。

    通过随机调查300起行政诉讼案件的403名行政相对人原告,从中可以看出实施协调机制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依法治理成效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有90%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全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普遍提高了,其中认为公正合理程度提高的人员比例为89%、认为程序严格程度提高的人员比例为91%、认为适用法规正确程序提高的人员比例为90%。

    三是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走向规范、健康。

    实施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以前,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不是消极应诉就是强烈地抵触,不出庭、不答辩、不举证、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多,案件审理行政干预多,部分行政机关甚至以自己所掌握的涉及法院的人员编制、工资经费、固定资产等人财物各方面的行政权力,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要挟,导致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困难。

    实施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以后,司法与行政关系出现了以下变化:一是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据统计,在该项机制实施以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仅有60%到70%,而近3年来,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率及10日内举证率均达到了100%。二是行政机关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主动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不再对在审案件进行非法行政干预,相反,却主动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行为进行监督,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大多数行政违法案件已无需裁判,确需裁判的,行政机关能够在保留意见的前提下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三是行政机关主动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积极寻求法院的司法指导,司法权威由此得到树立。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三个层面促和谐
下一篇:论《律师法》修改与完善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