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不可忽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

[日期:2007-06-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振通 [字体: ]
本案是一起不服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的行政纠纷案。审理本案,关键是对以下争议焦点作出正确分析认定:本案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违法?本案有否将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关于本案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本案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登记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享有充分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但上诉人未予依法告知并在未组织听证的情况下将该海域使用权许可给第三人张木有,构成行政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显属违法,其据此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也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关于海洋功能区划有否作为本案行政许可的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见,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是作出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是作出海域使用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上诉人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依据,但漳浦县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辩称已对公众公布即可、无需再向法院提交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因此,应视为漳浦县人民政府在履行海域使用权批准行政职权过程中,未将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本案行政许可的依据,故其作出3506232004152号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决定和颁发国海证043563152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给第三人张木有,应认定为依据不足。故本案上诉人漳浦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海域使用权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应予确认违法,其据此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也应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据此作出的行政登记应予撤销
下一篇:北京国土资源局承认违法占用5位村民2000亩耕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