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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民约不得违背法律 儿女均负赡养父母义务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东部有这样一种农村习俗:赡养父母应该由儿子承担,大儿子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6月14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的判决却指出,这样看似合乎人情常理的乡风民约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78岁的赖某是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的一名老人,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三子赖某枫六年前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因为没有固定收入,他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赖某的儿女按照农村习俗约定,赖某随长子赖某龙生活,其妻则随次子赖某华生活。  

    2007年5月,因大儿子自己生活困难、每年只能提供五百斤稻谷,现凭其一人以无力承担对赖某的赡养义务。赖某与两个女儿和次子商量欲共同赡养未果后,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长子赖某龙和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元各100元,并提供适当的居住场所。

    庭审中,两个女儿则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和当初的约定,父亲由大哥赡养,而母亲则由二哥赡养,现在自己家庭生活困难,子女读书,加之要赡养丈夫的父母,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原告赖某现已78岁高龄,即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子女此时理应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使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虽然原告与子女约定其由长子赖某龙负责赡养,但乡风民约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自判决生效起每月各支付其父赡养费100元,并由被告赖某龙提供适合原告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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