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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5日,李某搭乘了苏州交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一出租车。在行使过程中,出租车驾驶员在超车时突遇障碍,于是急打方向进行躲避。由于汽车瞬时晃动,位于后排座位上的李某在车内受到猛烈撞击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
李某因与出租车公司在赔偿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于2007年4月27日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要求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71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事发经过没有异议,被告主张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而原告则认为被告构成了客运合同的违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江苏省实施消保法的办法》进行处理。被告在本案中所构成的违约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原告有权选择适用何种责任赔偿。因此,原告主张根据《江苏省实施消保法的办法》第25条的规定,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两项分别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和五倍进行计算,共计144435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