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报刊报道仅系股民投资决策之参考和并非决定性因素为由,认定原告郭某与被告报社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不予受理郭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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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3日,股民郭某所买的一份金融专业报纸第一版中,刊登了一篇有关调整证券印花税方面的文章,有“未听说近期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之类的文字表述。由于郭某一直非常关注股票市场上流传的有关印花税调整的信息,看了上述报道后,认为国家近期对印花税不会做相关调整,因此改变了自己的投资策略,于5月29日以每股11.20元的价格买入了市值2.24万元的2000股股票。
郭某未曾料到,翌日,印花税税率就从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其刚刚购买的股票连续跌停,并于5月31日报收9.88元,市值下降了2640元。
面对损失,郭某认为,自己的投资失败完全是因为被告报社“报道失实”,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2640元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