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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发病致瘫 雇主补偿损失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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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俞某补偿原告王安芬2.7万元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4年2月,俞某经人介绍雇用王安芬为保姆。2006年11月27日下午,王安芬出现头晕、手脚麻木等症状,由于当时发病的症状并不明显,没有引起足够注意。第二天凌晨3时,王安芬突然昏厥倒地,当天上午被送往医院。经诊断,王安芬系左脑梗塞,病情已得到控制。经鉴定,王安芬右侧偏瘫、右上下肢肌力Ⅲ级的致残等级为四级残疾,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护理时间一般为终身。事后,王安芬将雇主俞某告到法院,要求俞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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