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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付款抢走收条 法院判决收条无效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海川持有的原告收条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刘品庆与被告刘海川因劳务问题发生诉讼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海川向原告刘品庆支付3万余元劳务费和2700余元诉讼费。2002年11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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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南宁市一家餐厅协商还款事宜时,被告在未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抢走原告事先写好的收条。当时,原告向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又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来,因被告持有原告书写的收条,双方的劳务纠纷案被原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采信原告关于2002年12月24日案发当天情况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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