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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业银行诉称,被告刘某等11人原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分别于2002年至2005年与原告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告分期给付刘某等11人每人约2.2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共分4次发放。原被告同时约定,被告毕业的次月20日为首期还款日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刘某等11人发放了贷款。刘某等11人于2005年7月毕业。同年8月20日,刘某等11人未主动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刘某等人连续三期未归还应偿付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3个月以上的,原告可以宣布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现刘某等11人均未按时还款且已符合原告宣布借款日期提前到期的条件,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