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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原告张先生与朋友在被告北京欣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就餐时,在肉饼中咬到一个钉子,致使其牙齿受损。由于被告欣食尚餐饮公司只支付部分医药费,原告张先生因此向12315投诉,但未能解决纠纷。现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欣食尚餐饮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
2007年4月26日,原告甄女士在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处购买了散装盐津葡萄干一袋,但却被包裹于其中的黑色石块咯掉一块牙齿,受损牙齿为主要咀嚼牙,不易修补。原告甄女士诉称,此事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及很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治疗牙齿费用48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
目前,上述两案都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