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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同系徐州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06年10月23日下午活动课期间,被告陈某(数学课代表)负责收交数学作业本,而余某未做数学作业,遂向被告陈某索要其他同学的作业本抄袭,但被被告陈某拒绝。此时原告余某突从后面将被告陈某抱住继续索要,被告陈某在奋力挣脱时将原告余摔倒在地,致其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41天。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告陈某作为课代表未能正确处理欲抄袭作业的同学余某,将其摔伤,应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考虑到原告余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9660.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