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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悦诉称,2006年11月13日自己在第二被告处发现在其销售商品“法姿微离子洗发露”、“法资游离子洗发露”、“法姿阳离子洗发露”的外包装上均挂有自己肖像的标签,而该产品的生产商均为第一被告。当月26日,自己又发现第一被告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肖像通过电视广告片为其“法姿去屑洗发水”系列产品作广告宣传。被告在未经许可情况下,非法使用自己肖像长达三年。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自己肖像,已对自己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商场立即停止使用自己肖像,撤掉侵权物,在两家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各项费用280万余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